沪尚普法|遭遇房产虚假宣传,购房者索赔法律依据
核心摘要
售楼广告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不代表购房者一定能够解除合同或获得三倍赔偿。维权时应先判断宣传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对订立合同和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再区分违约、欺诈与一般宣传偏差。宣传资料、销售人员陈述、合同附件、规划文件和实际交付状况,是确定责任的重要证据。
一、哪些房产宣传容易引发法律争议?
商品房销售中,争议较多的宣传内容包括规划配套、学区或入学条件、地铁距离、景观视野、层高面积、装修品牌、公共空间、会所车位以及交付标准等。
判断宣传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虚假或违约,不能只看宣传用语是否与现实存在差异,还要结合信息是否真实、表达是否具体、开发商能否决定相关事项、购房者是否据此签约以及该事项是否进入合同内容综合分析。“效果图仅供参考”等提示,也不当然免除经营者对具体、明确承诺承担的责任。
二、销售广告什么时候可能成为合同内容?
一般情况下,商业广告和宣传属于要约邀请。但商品房司法解释明确,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如果具体确定,并对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未写入合同,也可能构成要约;购房者接受后,该内容可成为合同内容。
因此,维权的关键不是宣传材料上是否印有“广告”二字,而是相关表述能否对应具体房屋、设施、标准或履行结果。例如明确标注的位置、尺寸、材质、数量和交付状态,通常比“尊贵生活”“繁华配套”等抽象描述更容易被审查为具体承诺。
三、虚假宣传可能涉及哪些责任路径?
1. 主张违约责任
宣传内容已成为合同内容,而实际交付不符合约定时,购房者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约定违约金。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需判断违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
2. 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
如果开发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约,购房者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欺诈不能仅凭“宣传与现状不一致”推定。通常还需证明开发商存在故意、购房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
3.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主张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时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购房纠纷能否适用相关规定,以及能否主张三倍赔偿,需要结合购房目的、主体身份、欺诈事实、损失和司法裁判口径判断,并非出现宣传偏差就当然适用。
4. 追究虚假广告相关行政责任
违反《广告法》的宣传可能由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行政投诉与民事索赔的功能不同:行政机关是否处罚,不当然替代购房者对合同关系、违约事实和损失的举证。
四、索赔前应当固定哪些证据?
1. 保存楼书、宣传册、户型图、样板房照片、短视频、公众号文章和网页页面。
2. 对销售人员的重要承诺,通过聊天记录、录音、确认函等方式留痕。
3. 保留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装修标准和付款凭证。
4. 调取或核对规划许可、施工图、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和登记信息等材料。
5. 交付时拍摄房屋及公共区域现状,制作书面验房记录并及时提出异议。
6. 涉及价值减损、修复费用或专业质量问题时,评估是否需要鉴定或专业意见。
网页和短视频内容可能被删除或修改。对维权具有决定作用的电子材料,可根据情况采取可信时间戳、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同时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
五、损失金额如何证明?
购房者提出赔偿请求时,应说明宣传内容与损失之间的关联。可能涉及修复费用、替代履行费用、房屋价值减损、已支出的合理费用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抽象主张“房屋贬值”通常不够。是否需要评估鉴定,要结合争议内容、损失类型、举证成本和法院审理需要确定。若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或低于损失,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调整。
六、开发商、中介和宣传平台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开发商通常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对合同内容及其销售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或销售代理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身份、授权范围、是否作出独立承诺以及是否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网络平台的责任,则需要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平台实际行为判断。不能因为多个主体参与销售,就在没有事实依据时要求所有主体承担相同责任。
七、发现问题后应当怎样处理?
购房者可以先整理“宣传内容—签约影响—合同约定—实际状况—损失”五组材料,再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异议或催告。协商不成时,可结合合同管辖、仲裁条款、诉讼时效或撤销权期间,选择投诉、调解、仲裁或诉讼。
若准备收房,应避免在未理解文件内容时签署“无任何异议”等概括性确认。是否拒绝收房、是否解除合同,应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合同约定审慎判断,避免因处理方式不当扩大损失。
FAQ
Q1. 售楼人员口头承诺没有写进合同,还能主张吗?
可以作为主张依据,但需要证明承诺的具体内容、作出主体和签约影响。若承诺具体确定且对订立合同或价格有重大影响,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内容;仅有模糊回忆时,举证难度较高。
Q2. 合同写着“最终以政府审批为准”,开发商就不担责吗?
不一定。应结合开发商宣传时掌握的信息、事项是否属于其开发规划范围、提示是否充分,以及其是否作出具体确定的承诺判断,不能只凭一条概括性免责文字得出结论。
Q3. 虚假宣传可以直接要求退房吗?
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判断是否构成欺诈、根本违约或符合约定解除条件,并注意撤销权、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期间。
Q4. 购房者一定可以主张三倍赔偿吗?
不一定。三倍赔偿以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适用和经营者欺诈成立为前提,还需结合购房目的、证据、因果关系及具体裁判口径审查。
结论
房产虚假宣传维权的核心,是把广告承诺与合同订立、实际交付和具体损失连接起来。购房者应尽早保存完整宣传材料,区分违约、欺诈和行政违法,再选择与证据相匹配的请求,避免仅凭宣传差异提出难以证明的高额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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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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