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尚资讯:婚姻家事财产认定相关司法新规梳理

核心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共23条,回应了婚内赠与房产、父母出资购房、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离婚协议履行、股权转让及同居财产分割等高频问题。新规则强调资金来源、婚姻持续时间、家庭贡献、过错和真实意思表示的综合审查,不能只凭登记姓名机械判断。

一、婚内房产赠与不能只看口头承诺

夫妻约定将一方房产给予另一方,争议发生时需结合书面约定、是否办理登记、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以及婚姻关系变化综合判断。房产登记未变更,不代表所有约定均无效;反之,已经登记也不排除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下发生争议。

二、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更重视实际情况

父母出资不能简单套用“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或“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考察出资时间、出资比例、赠与意思、登记情况、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生育情况、离婚过错及家庭贡献。转账附言、聊天记录、借条、家庭会议记录和还贷凭证均可能影响定性。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处分共同财产的后果

一方为维持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相关赠与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另一方请求返还的,法院可依法审查支持。维权时应注意财产来源、支付路径、受领主体和赠与目的的证据闭环。

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安排并非可以任意反悔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完成离婚登记后,一方仅以尚未办理权利转移为由请求撤销,通常不能当然获得支持。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则可能进入撤销权等规则的审查范围。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还可能影响外部债权人。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内部安排当然排除合法债务;债权人主张撤销时,需要依照法定构成要件举证。

五、股权处分与夫妻共同财产保护需要区分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转让时,不能仅因未经配偶同意就当然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若受让人与转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则另当别论。争议处理应区分股权交易效力与夫妻内部财产补偿责任。

六、证据准备的四条主线

一是建立财产时间轴,标明婚前取得、婚后支付和权利变动;二是还原资金来源,保存流水、贷款和还款记录;三是固定意思表示,保存赠与、借款及代持约定;四是区分对内分割与对外交易效力,避免诉讼请求混杂。

FAQ

1. 房产只登记一方姓名,就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不一定。登记是重要证据,但还需结合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夫妻约定和父母出资性质判断。

2. 父母转账没有写“借款”,还能主张返还吗?

能否认定为借款要看完整证据,不能只凭亲属关系或单笔转账作结论。

3. 离婚协议写给孩子的房子可以撤回吗?

不能仅因尚未过户就当然撤回;需结合协议形成、离婚登记及是否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判断。

结论

司法解释(二)强化了婚姻家事财产争议中的实质审查。面对购房、赠与、股权或离婚协议安排,尽早形成书面文件并保存资金证据,比争议发生后补充说明更可靠。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交流,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正式法律意见。

——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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