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尚案例|最高法《建工解释二》:六件典型案例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从三大场景看企业合规新挑战
【行业引言】
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次日正式施行。与2020年《建工解释一》相比,这并非简单条文增补,而是对二十余年建工审判核心规则的系统性重塑。同日配套发布的六件典型案例,覆盖了资质借用追偿、农民工工资保障、固定总价中途解约结算、审计困局破解、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僵局先行处置等七大高频争议场景,为建筑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据住建部统计,2025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突破35万亿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连续五年位居全国民商事案件前列。在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趋紧的宏观背景下,《建工解释二》的出台恰逢其时,释放了"回归合同相对性""杜绝挂靠转包""统一结算裁判尺度"的强烈信号。本文结合三部典型案例,深度拆解新规下的裁判逻辑变化,为企业法务与建工律师提供实务应对思路。
【脱敏案情】
案例一:发包人"明知挂靠",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追偿
葛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以该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洽商全程由房地产公司与葛某直接对接,房地产公司还收取了葛某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葛某自行组织施工班组、支付材料款及人工工资。建设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再转付葛某。后因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葛某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折价补偿款。
案例二:8900万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半拉子"工程怎么算?
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固定总价8900万元的施工合同。建设集团完成大部分施工后,双方解约,剩余工程由第三方完成。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但双方就如何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建设集团遂起诉追索欠款。
案例三:政府工程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审计三年不出,承包人如何破局?
某乡政府将桥梁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工程2020年5月开工,2022年3月通过竣工验收。建筑公司随即提交审计资料并请求付款,但审计结果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交通运输委对变更工程量亦长期未审批。乡政府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2024年6月,建筑公司起诉追索工程款60余万元。
【核心争议】
上述三案分别指向建设工程领域的三大"顽疾":
案例 | 核心争议焦点 |
案例一 | 发包人明知资质借用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出借资质企业的"管理费"能否得到支持? |
案例二 | 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约,已完工部分价款应如何计算——是套定额鉴定、按比例折算还是据实结算? |
案例三 |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审计机关长期不出报告,承包人能否通过司法鉴定突破"审计前置"条款? |
【法规裁判拆解】
一、挂靠规则的"双向打击":发包人明知则连带担责,出借资质企业"管理费"落空
新规依据:
《建工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发包人责任,《建工解释二》进一步区分: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的,借用资质的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但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借资质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人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案例一中,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收取葛某履约保证金、直接与葛某洽商签约,明确知道葛某借用资质,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终突破合同相对性,判决房地产公司直接向葛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一揽子清结三方债务关系。
规则解读:
这一规则对各方均影响深远。对发包人而言,"明知挂靠"将成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的红线——收保证金、直接对接实际施工人、知晓资质情况等事实都可能被认定为"明知"。对出借资质企业而言,3%-5%的"管理费"收益被法律明确否定,而一旦发包人不知情,出借企业自身仍需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获利与风险严重不匹配"的结构性困局加剧。
值得注意的是,《建工解释二》第六条同时取消了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即废除原《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转而以代位权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项保障制度替代。这意味着,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只能通过代位诉讼或农民工工资路径维权,不能再"跨过"合同相对方直诉发包人——这一变革力度之大,堪称建工诉讼领域二十年未有之变局。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比例法则":8900万合同中途解约,不套定额看比例
新规依据: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固定总价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未完工即解除或停工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优先采用比例法计算: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 合同固定总价。
裁判要旨:
案例三中,鉴定机构参照当地计价标准分别计算出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8100余万元、全部工程价款9700余万元,比例系数为83.5%,再用合同固定总价8900万元 × 83.5%,确定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
法院指出,"既不机械适用固定总价,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这一裁判思路平衡了契约自由与造价规律,终结了各地法院长期以来在"定额鉴定""比例折算""据实结算"之间的分歧。
实务提示:比例法认定下,鉴定机构需同时完成两项测算——已完工部分的"市场价"和全部工程的"市场价",两者的比值决定了最终结算金额。这意味着签约时的固定总价越是偏离市场价,中途解约时的结算金额偏差越大。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定价策略上需将此纳入风险评估。
三、审计条款不再是"免付金牌":合理期限最长一年,超期可启动司法鉴定
新规依据:
《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确立了三层规则:
合同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该约定有效,但必须设置合理期限——自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非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未出具审计结论,承包人有权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可直接以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未约定审计条款的,发包人不得事后以"尚未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案例四中,工程2022年3月竣工验收,建筑公司2022年4月提交审计资料,但至2024年6月起诉讼时审计结论仍未出具,已远超合理期限。法院指出,机械等待审计结果将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准许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最终判决乡政府支付工程款6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
规则解读:这一条文堪称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的"及时雨"。长期以来,"以审拖款""以审压款"是地方政府工程的常见操作——审计机关因流程繁杂、人员变动而无限期不出报告,承包人既不能起诉(因为有"审计前置"约定)又拿不到钱,陷入两难境地。新规给出的"一年上限+司法鉴定替代"方案,在尊重审计制度的同时为承包人开辟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通道。
【实务合规建议】
结合《建工解释二》及六件典型案例,笔者为不同主体提出以下合规应对方案:
一、对发包人(建设单位)
风险场景 | 应对建议 |
资质借用被认定"明知" | 签约前严格核查承包人资质原件及人员社保,杜绝与实际施工人直接对接;避免收取非合同相对方缴纳的保证金 |
审计条款被司法鉴定"架空"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计完成的合理期限,并主动跟进审计进度;避免以"等审计"作为唯一拒付理由 |
固定总价中途解约 | 合同签订时即预设解约结算条款,明确比例法或替代计算方式,减少争议空间 |
施工僵局长期搁置 | 及时行使《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赋予的先行处置权,申请法院就解除合同及退场先行裁判,避免工地闲置损失扩大 |
二、对承包人(施工单位)
风险场景 | 应对建议 |
借用资质/被挂靠风险 | 杜绝出借资质行为;如确属挂靠模式,出借企业需认识到管理费无法获得司法保护,且面临"发包人不知情时需承担全额付款责任"的风险 |
固定总价中途停工 | 停工前固定已完工界面证据(拍照、公证、监理确认),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和造价数据,为后续比例鉴定提供依据 |
政府项目"审计困局" |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满一年未出审计结论,可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日常注意留存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戳证据(签收回执、邮寄凭证) |
质量保证金被无限扣留 | 合同解除退场时,书面催告发包人确认已施工部分质量;退场之日即为质量保证金返还起算点,避免被动等待 |
农民工工资连带风险 |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履行监督义务,留存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记录,避免承担先行清偿后的追偿困难 |
三、对代理律师
诉讼策略调整:实际施工人直诉发包人的路径已被关闭,应转而评估代位权诉讼的可行性与证据门槛。
鉴定申请时机:审计条款案件中,建议承包人在提交结算文件满一年后立即启动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抢占程序先机。
证据固定前置:无论是固定总价比例鉴定还是质量保证金起算,本质上都依赖"节点证据"——合同解除时间、退场时间、已完工界面等,需提前布局。
【总结】
《建工解释二》的出台,不是一次简单的司法解释更新,而是一场建工领域裁判规则的系统性重塑。其核心逻辑在于三条主线:回归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工程款商事债权与农民工生存工资、以裁判规则倒逼建筑市场治理挂靠转包乱象。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这一变革传递的信号再清晰不过:合规经营是唯一出路,资质挂靠的"灰色利润"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对发包人而言,"审计拖延"和"明知挂靠"将成为重大法律风险敞口。在建筑业深度调整的当下,市场主体唯有将合规内化为制度优势,方能在新裁判规则下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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