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网络平台将配送业务承揽外包给外包分公司;骑手与外包分公司签署岗位协议,协议明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骑手骑电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骑手全责。事故发生时骑手自称在上班途中,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受害人起诉主张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律师费、转运费等多项损失。骑手已经垫付部分现金,原告同意在案件中抵扣。司法鉴定给出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不构成伤残。原告事故前从事家政服务,有稳定工资收入流水。
争议焦点
1. 骑手与平台、外包主体之间法律关系认定(承揽/劳务/劳动);
2. 事故发生于上班途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平台及外包主体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 护理费、律师费、转运费等项目的司法酌定标准,高额转运费需要举证证明必要性,否则法院予以调低。
裁判要点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骑手系履行职务行为,全部赔偿责任由骑手个人承担;已经垫付的金额在判决金额内直接抵扣。
涉及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过错侵权)、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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