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04‑20至2026‑04‑19,岗位为钢构安装主管,工作地点为项目所在地;约定税前月工资11000元,年工资按13个月计发。被告为劳动者缴纳部分时段社保,但存在断缴情形。项目于2024年8月停工,劳动者此后居家休息。双方确认工资发放至2025年1月,劳动关系于2025‑08‑17解除。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差额、报销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提起诉讼,主张项目停工后劳动者未到岗,不应继续按原岗位标准发放工资,应当按最低工资计发;主张报销系个人消费、替代发票,不应支付;不同意违法解除赔偿金,仅同意经济补偿金;社保、公积金补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案涉报销已经被告多名管理人员审批通过,包含休假机票、通讯费、项目补助(按每日150元计算),合计10101元。
争议焦点
1. 项目停工劳动者居家休息期间,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资标准还是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已经公司内部审批的报销款是否应当支付;
3. 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还是仅支付经济补偿金;
4.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涉及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例已作脱敏处理,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对其他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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