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

案号:(2026)沪0104刑初5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被告人甲、被告人乙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两名被告人在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情况下,伙同多人前往商超提取赃款购置的高档白酒,转移、销售白酒,致使被骗赃款无法追回。两名被告人各自参与转移对应涉案金额;另有部分涉案财物在转移过程中被追回。

一名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一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二人均如实供述;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保证金。公诉机关建议二人均适用缓刑。

争议/裁判要点

1. 明知资金属于犯罪所得,仍协助提取、转移、变现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

2. 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从宽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涉及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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